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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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
年6月24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6月25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
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何祖训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54,211,15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09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5,729,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2%;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729,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91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共两项
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
联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
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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