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间为:2024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表决权的股份 235,145,3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764%,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710,77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7.14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件制造项目扩能第一期的议案》
同意 235,12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
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1%;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235,111,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
反对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
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48%;反对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同意 235,12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
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1%;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235,12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
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1%;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佳乐律师、谈国锋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