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
制与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
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
段及战略规划、目前及未来的业务模式和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
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
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应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充分听取公司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
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
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
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监事会应就相关分红政策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现金分红比例;
定,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形。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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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