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购股份》等规定,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本次享有可参与利
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为 175,332,560 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6,960,360 股剔除回
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1,627,800 股)。在保证“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下,公司将
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后,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080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
本,即 0.0990801 元/股= 17,533,256.00 元÷ 176,960,360 股,计算结果不四舍
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
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0801 元/股,具体以实际结果为
准。
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的议案》为:拟以实施分配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
购股份后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
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若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
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化,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 1,627,800 股,由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本
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6,960,360 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080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即 0.0990801 元/股=17,533,256.00 元÷176,960,360 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0801 元/股。
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7 月 9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7 月
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
行调整,即回购价格将由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10.90 元/
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
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即,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11.00 元/股-(17,533,256.00 元÷176,960,360 股)
=11.00 元/股-0.0990801 元/股≈10.90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
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
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发放的方式。即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
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股票回购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
计处理。
对《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
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28 号
咨询联系人:刘江来
咨询电话:0769-89152877
传真电话:0769-89151002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