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 超讯通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0 19: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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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枫律股字[2024]C00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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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类型、
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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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合计 6 人,代表股份 43,529,89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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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3,528,2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3%;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43,528,2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3%;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43,528,2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3%;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
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
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上述第(二)项至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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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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