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 龙星化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10 19:41:3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0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
通知。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130,223,50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26.53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28,621,50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26.2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60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953,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251%;反对1,2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056,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25%;反对1,2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75%;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股权激励对象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8,825,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9267%;反对1,3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92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62%;反对1,3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股权激励对象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同意128,825,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67%;反对1,3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92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62%;反对1,3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股权激励对象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8,825,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9267%;反对1,37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585%; 弃 权19,300 股, 占出 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92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62%;反对1,3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1%;弃权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上
   (二)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龙星化工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