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0 证券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24-03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8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468,217,71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非信托担保户)、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1)公司自行发放对象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82 元,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73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
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 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 投资者”),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内基础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
收规定,按照 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自获取 GDR 分红收入后,如 GDR 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 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 A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于伦敦时间 2024 年 7 月 26 日通过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 GDR 投资者。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