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10 18: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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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23205           债券简称:大叶转债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大叶转债”将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大
叶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2.00 元(含税);
月 16 日,票面利率为 0.20%;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叶转债”持有人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宁
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
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4,760,312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代码:123205,债券简称:大叶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7,603.12
万元,根据《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
告书”)等有关规定,在“大叶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次付
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
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
债评字【2023】0343 号),根据该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
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大叶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票面利率为 0.20%,每 10 张“大
叶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大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60 元;对于持有“大叶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2.00 元;对于持有“大叶转债”的其他债券持
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2.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本次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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