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10 18: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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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2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1名股权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辰欣药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00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鉴于1名激励对象李若清先生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26),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告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因1名激励对象李若清先生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
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对象为离职人员李若清先生共计1人,合计拟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80,500股。本次股票回购价格为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号(证券账户号:B883006151),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10,500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
月15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份减少10,500股,公司股本
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91,000        -10,500     1,480,500
 无限售流通股份      451,284,129              0   451,284,129
       合计     452,775,129        -10,500   452,764,629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
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回购股份数
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
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
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回购
注销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股份的数量、价格、注销日期、决策程序及回购注销
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
务并依法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 备查文件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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