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0 1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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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TIANHELAW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1727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和电子版的,保证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法律意见书
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声明或承诺而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除外)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
项为限)发表意见,对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事项及本所未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本所均不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者给予任何
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和评价。
对该更改部分不承担责任。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
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
获得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为 89 名激励对象登记限
制性股票 3,119,816 股,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8 日。
   (五)2024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六)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七)2024 年 7 月 10 日召开了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及数量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2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说明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实施完毕。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
                                           法律意见书
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15.53-0.7)÷(1+0.4)-0.7=9.89 元/
股(四舍五入)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次回购价格为 9.8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的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
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Q=30,000×(1+0.4)=42,00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根据《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价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回购注销的原
因、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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