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0 01: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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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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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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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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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
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
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信息。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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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
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
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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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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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本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本规则第六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监管措施或行政
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
制度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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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行。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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