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并由三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出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
划、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
合作开发等设想。总经理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
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上述相关战略及事项的方案、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其它基本资料的准备;
(二)由总经理成立评审小组对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决定是否立
项,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方案正式进行论证、制定可行性研究
报告、备齐相关资料后报评审小组;
(四)项目方案在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董事长、两名及以上委员或总
经理的提议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决定是否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或要求总经理组织对方案进行补充论证完成后,再提交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临
时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或由过半数的委员提
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应当提前五日通知
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
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
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
(含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QQ 等)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委员主持。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讨论或做出决议的事项应以书
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未审议通过的,经董事长、三分之一的董事
或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要求,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记录的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通过董事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