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0 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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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
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
建议或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章程》中
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多数同意选举产生。提名委
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
业绩及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签字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将拟聘任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名单和相关材
料提交给董事会;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
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
合理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过
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含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
群、QQ 群等)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有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的,须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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