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并进
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但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多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人力
行政部和财务管理部协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
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绩效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
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
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
过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含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
QQ 等)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有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的,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