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4-050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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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山市拜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科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
据协议约定,拜科尔以 0 元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鞍山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鞍山恒隆”)24%的股权,公司将向鞍山恒隆出资 2,400 万元,履行实缴
出 资 的 义 务 。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生鲜”)三方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根
据协议约定,拜科尔以 0 元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鞍山恒隆 24%的股权事项,公司
将指定沃生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主体,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后续工作。公司
按照鞍山恒隆公司章程规定已将 670 万元资本金汇入鞍山恒隆公司,该资本金作
为公司代沃生鲜支付;剩余的 1,730 万元未支付的资本金由沃生鲜继续履行支付
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然气配套物资、机器设备、天然气加气设备、成品油加油设备销售;机器设备租
赁;石油及天然气勘探;深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煤炭批发及煤矸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查,拜科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
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农林废
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
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股前 转股后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鞍山市拜科尔科技有限公司 7,700.00 77% 5,300.00 53%
中科安华(北京)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2,400.00 24%
公司
合计 10,000.00 100% 10,000.00 100%
鞍山恒隆的法定代表人荆岩松,同时为拜科尔的法定代表人,鞍山恒隆与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新受让主体介绍
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智能农机装备销售;农业
机械服务;农业机械销售;肥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
果种植;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粮油仓储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食用农产品
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进出口;
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包装服务;鲜蛋批发;鲜蛋零售;
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日用品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
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专业设计服务;牲畜销售;粮食收购。(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沃生鲜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进展
(一)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鞍山市拜科尔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吉林万方沃生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丙方为乙方全资子公
司,甲方指定丙方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主体。
各方就合同主体变更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三方一致同意,由丙方整体承继《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乙方享有
的权利及负担的义务,丙方可直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甲方主张权利,
甲方不持异议。
第2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照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已将 670 万元资本金
汇入目标公司,该资本金作为乙方代丙方支付;剩余的 1,730 万元未支付的
资本金由丙方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第3条 鉴于《股权转让协议》对应的标的股权尚未交割,亦未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后续由丙方直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标的股权的变更承受
主体。
第4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视为乙方退出《股权转让协议》,甲方承诺不
以此向乙方主张或追究任何权利义务。
第5条 后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变更需要根据企业登记机
关的要求另行签订制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如与《股权转让协议》及本协议约
定不符,以《股权转让协议》和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6条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均签字并加盖各方
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主要是为了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保护
公司在股权交易中的利益。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不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