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7-10 0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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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亨
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亨通光电《公司章程》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对亨通光电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等议案,
拟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21 年 2 月 24 日,
亨通光电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等议案。截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亨通光电实际
回购公司股份 21,553,532 股,支付的总金额 31,124.23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
施完毕。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截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亨通光电
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8,436,800 股,支付的总金额 9,999.03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
施完毕。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实际回购公
司股份 14,168,695 股,支付的总金额 15,561.2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
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三次股份回购(前两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共计回购股份 44,159,027 股。根据《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至专
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亨通光电 2023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
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亨通光电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1.50 元人民币(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 363,386,344.50 元(含税),公司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公司通过 回购专用 账户所 持有的本公 司股 份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2,466,734,657 股,扣除回购专户
上已回购股份 44,159,027 股后的股数为 2,422,575,630 股,公司 2023 年度拟派发
现金红利 363,386,344.50 元(含税)。
   如在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股利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亨通光电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
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亨通光电总股本 2,466,734,657 股,
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的 44,159,02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
为 2,422,575,630 股。
   亨通光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差异化权益分
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
   前收盘价格(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 6 月 20 日收盘价)=15.27 元/股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5÷10=0.15 元/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422,575,630×0.15)÷2,466,734,657≈0.15 元/股
   本次分红不涉及送股和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零。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422,575,630
×0)÷2,466,734,657=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5.27-0.15)÷(1+0)=15.12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虚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5.27-0.15)÷(1+0)=15.12 元/股
   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
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5.12-15.12|)÷15.12=0,小于 1%。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亨通光电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亨通光电《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
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亨通光电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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