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达能环
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达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青达
环保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3 号)同意,公
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670,0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94,670,0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3,155,887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7.27%;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21,514,11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2.7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 11 名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1,354,755 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 33.60%,其中包含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获得的转增股份 9,543,405 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7 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和 2023 年 5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 增 股 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 2022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3,071,000 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
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青达环保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
海、朱君丽、姜昱分别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
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
逐步减持股票。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
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
应调整。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将因
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
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勇的表弟冷旭、表弟兰洪港、连襟王成波、一致行动
人张连海的妹夫刘磊,上述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亲属,比照实际控
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
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将
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
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一致行动人朱君丽之子姜柯,系未成年人,其股东权利由其监护人朱君
丽代为行使。姜柯、朱君丽共同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本人姜柯持有公司 465,030 股股份,因本人母亲暨本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君丽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本人未成年前由本人母亲朱
君丽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本人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未成年之前由本人母亲朱君丽履行
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为公司上市需要,本人姜柯作出如下承诺:
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
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股东青岛顺合融达1承诺:
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
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
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拥有控制权
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应将因违反承诺
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勇、刘衍卉、张连海、刘
磊承诺: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青达环保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衍卉承诺:
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
丽、姜昱分别承诺: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
逐步减持股票。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
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
应调整。
(八)一致行动人朱君丽之子姜柯,系未成年人,其股东权利由其监护人朱君
丽代为行使。姜柯、朱君丽共同签署的承诺如下: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
逐步减持股票。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
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
应调整。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
姜昱分别承诺如下: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
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
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承诺实现;(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
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勇、刘衍卉、张连海、刘
磊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
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
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承诺实现;(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
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
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1,354,7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0%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号 股数(股)
本比例 (股) (股)
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合计 41,354,755 33.60% 41,354,755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 41,354,755 36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青达环保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青达环保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青达环保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