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1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9 日 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份 260,066,7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7.979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人数共 1 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 2,546,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0.4697%。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60,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拟任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
合计 241.00 万股。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同意 260,937,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19%;反对
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同意 260,937,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19%;反对
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同意 260,937,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19%;反对
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特别说明: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占全体股 占出席会议
提案编 全体股东投 中小股东投票 表决
提案名称 东所持股 中小股东所
码 票数(股) 数(股) 结果
份比例 持股份比例
非独立董事候 当选
选人—段浩然
非独立董事候 当选
选人—吴海斌
非独立董事候 当选
选人—张海波
非独立董事候 当选
选人—李子军
非独立董事候 当选
选人—王佳才
非独立董事候 当选
选人—彭威洋
特别说明: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占全体股 占出席会议
提案编 全体股东投 中小股东投票 表决
提案名称 东所持股 中小股东所
码 票数(股) 数(股) 结果
份比例 持股份比例
独立董事候选 当选
人—金钢
独立董事候选 当选
人—李双海
独立董事候选 当选
人—陈振华
特别说明: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全体股东 占全体股 占出席会议中
提案编 中小股东投 表决
提案名称 投票数 东所持股 小股东所持股
码 票数(股) 结果
(股) 份比例 份比例
股东代表监事候 当选
选人—陈明福
股东代表监事候 当选
选人—刘蕾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