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亨通光电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10 0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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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6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5    -        2024/7/16     2024/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公司总股本 2,466,734,657 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 44,159,027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
分配的股份数为 2,422,575,630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422,575,630×0.15)÷2,466,734,657≈0.15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2,422,575,630×0)÷2,466,734,657=0
   即,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前收盘价格–0.1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5    -         2024/7/16     2024/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根良先生、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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