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7-09 22: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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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为会议召开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每届任期与上市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
事项和发出通知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
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出现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以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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