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公 告 僅 供 參 考,並 不 構 成 收 購、購 買 或 認 購 本 公 告 所 述 證 券 的 邀 請 或 要 約。本 公 告 並 非 作 為
在 美 國 境 內 出 售 發 行 人 或 本 行 證 券 的 要 約 或 招 攬 購 買 發 行 人 或 本 行 證 券 的 要 約。本 公 告 所 述
證 券 未 曾 亦 不 會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1933 年《美 國 證 券 法》
(「證 券 法」)或 美 國 任 何 州 的 證 券 法 登 記,且
除 獲 免 遵 守 美 國 證 券 法 規 定 或 屬 不 受 其 規 限 之 交 易 外,證 券 亦 不 可 在 美 國 境 內 或 向 美 國 人 士
或 以 其 名 義 或 為 其 利 益(定 義 見 證 券 法 下 的 S 規 例)提 呈 發 售 或 出 售。本 公 告 及 其 所 含 資 料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在 或 向 美 國 境 內 進 行 分 發。本 公 告 所 述 證 券 並 無 且 將 不 會 於 美 國 境 內 進 行 公 開 發
售。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通告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998)
(「本 行」)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倫敦分行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London Branch
(「發 行 人」)
在 本 行 5,000,000,000 美 元 中 期 票 據 計 劃 下 發 行
於 2027 年 到 期 的 300,000,000 美 元 浮 動 利 率 票 據(代 號:5122)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中信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 工行 瑞穗
(國 際) 新加坡
–1–
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澳新銀行 交通銀行 巴克萊 法國巴黎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亞 洲)
中國光大銀行 中金公司 中國民生 中信建投國際 中信證券
香港分行 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香港分行
花旗 招商永隆銀行 信銀資本 中國信託 滙豐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工銀標準 興業銀行 摩根大通 上海浦東 渣打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發展銀行
香港分行 香港分行
本 行 已 向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申 請,批 准 以 僅 向 專 業 投 資 者(定 義 見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37章)發 行 債 券 的 方 式 將 根 據5,000,000,000
美 元 中 期 票 據 計 劃(「該 計 劃」)於 2027 年 到 期 的 300,000,000 美 元 浮 動 利 率 票 據(「該
等 票 據」)上 市 及 買 賣,有 關 內 容 載 於 日 期 為 2024 年 6 月 18 日 有 關 該 計 劃 的 發 售
通 函 及 日 期 為 2024 年 7 月 2 日 有 關 該 等 票 據 的 定 價 補 充 文 件。預 期 該 等 票 據 將 獲
准 於 2024 年 7 月 10 日 上 市 及 買 賣。
承董事會命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方合英
董事長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行 執 行 董 事 為 方 合 英 先 生(董 事 長)及 劉 成 先 生(行 長);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曹 國 強 先 生、黃 芳 女 士 及 王 彥 康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廖 子 彬 先
生、周 伯 文 先 生、王 化 成 先 生 及 宋 芳 秀 女 士。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