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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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7090/FY/2024-674
致: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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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7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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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3人,代表股份336,900,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74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6,696,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31%。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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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53,48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256%。
表决结果:同意 353,48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256%。
表决结果:同意 353,48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256%。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48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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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53,48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256%。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48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256%。
表决结果:同意 353,48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256%。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光筑农业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484,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82%;反对 1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583,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256%;反对1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6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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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
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527,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05%;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627,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5861%;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4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一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527,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05%;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627,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5861%;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4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527,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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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805%;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627,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5861%;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4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527,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05%;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627,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5861%;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4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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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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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陈本荣
_______________
杨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