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2024-040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6 - 2024/7/17 2024/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4 年 6
月 2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70,776,39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69,771,738.25 元。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6 - 2024/7/17 2024/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余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相关事项,请查阅本公司通过香港交易所网站
(http://ww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 H 股股东通函、公告。
公司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
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财税[2012]85 号《通知》”)及
(“财税[2015]101 号《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
具体规定为: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35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
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
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
文件)。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在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
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
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除上述 QFII、RQFII、沪股通股东之外的 A 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 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5967165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