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朗博科技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9 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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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
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以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律师就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
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
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依据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
红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材
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及
原件具有一致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权利。经核查,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 1,000 至 1,500 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出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
自有资金 500 至 800 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公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实施进展暨回购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22 日,公司根据上
述回购方案累计回购 950,000 股,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
分配,故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分配方案。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总股本为 10,600 万股,扣除上述回购专用账户
内 95 万股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05,050,000 股。以公
司 2024 年 6 月 21 日(即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15.09 元/股计
算,具体除权除息方案的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实
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07 元/股。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5.09-0.07)/(1+0)=15.02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05,050,000*0.07)/106,000,000≈0.07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5.09-0.07)/(1+0)≈15.02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5.02-15.02|/15.02≈0%。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1%以下,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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