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4-02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5 - 2024/7/16 2024/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361,899,817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8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5 - 2024/7/16 2024/7/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
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8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62 元。
如相关境外机构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依据其所属居民国与我国
所签署税收协定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本公司将
根据收到的结算机构有关通知,适用已取得(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
遇信息报告表》情形,按照优惠规定进行扣缴和派息。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 QFII、沪股通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57 号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部门: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396637 传真:021-33396636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