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联诚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8 元(含税)。
四年 1.8%、第五年 2.2%、第六年 2.5%。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诚精密”)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联诚转债”,债券代码:128120),
根据公司“联诚转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
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联诚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联诚转债”2023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
下:
一、联诚转债基本情况
日
月 16 日
(1)本次付息是“联诚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
(2)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目前只质押了郭
元强先生直接持股的部分股份,担保范围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本
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
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以下简称“中证鹏元”)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2020 年山东联诚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
踪第【328】号 01)》,中证鹏元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维持评级展望为
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是“联诚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
“联诚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8 元(含税)。对于持有“联诚转债”的
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
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14.4 元;对于持有“联诚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
[2021]34 号)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18 元;对于持有“联诚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8 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联诚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 6 号
咨询联系人:宋志强、刘玉伦
咨询电话:0537-3956829、0537-3956905
传真:0537-3956801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