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9 12: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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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美食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含税);
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7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大美食”)于2020年7月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在“龙大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
一次。现将“龙大转债”2023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本次付息是龙大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2023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
  (2)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了《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
(联合〔2024〕4318号),龙大美食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龙大转债”信
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龙大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对于持有“龙大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元;对于持有“龙大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5元;对于持有“龙大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15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
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龙大转债”持有
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龙大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
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35-7717760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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