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湖南白银 股票代码:002716
债券简称:14 金贵债 债券代码:112231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第三期)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声 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来源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发行公
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
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国泰君安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 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 金贵债”,债券代码为“112231”。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7 亿元。
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
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
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前
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
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
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 2 年固定不变,采
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
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05%,经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票面
利率后,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5%。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
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
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
约金。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
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
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
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变。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
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
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
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
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
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
上调幅度的决定。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出具的《郴州
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
[2014]084 号),本期债券发行时,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
用级别为 AA。
根据相关跟踪评级安排,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
了跟踪评级。2015 年 5 月 28 日、2016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6 月 28 日、2018
年 6 月 12 日,东方金诚分别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级为 AA。
于下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的公告》(东
方金诚公告[2019]92 号),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至 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
调“14 金贵债”信用等级至 AA-。
踪评级,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维持“14 金贵
债”信用等级至 AA-。
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 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 A。
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 下调至 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A 下调至 BBB。
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
“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
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B-。
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下调至 C,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
由 B-下调至 C。
踪评级,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C,同时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级为
C。
跟踪评级。2021 年 6 月 8 日,东方金诚收到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终止跟踪评级
服务的函》,称公司正在依法高效地执行《重整计划》,截至 2021 年 6 月 8 日,
完成兑付 182 人,总人数兑付比重为 79.83%,总金额兑付比重为 81.13%。其
余未完成兑付的投资者,主要系部分债权人需要补充申报材料以及一些个人投资
者联系不上导致。基于上述原因,发行人向东方金诚提出终止评级,不再履行信
用评级委托协议项下提供评级相关材料等义务。鉴于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东
方金诚评级业务相关制度,东方金诚决定终止对发行人主体及“14 金贵债”债
项评级。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
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保的公告”,本期债券由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曹永贵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为“14 金
贵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公司不能足额兑付本期
债券本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的保证期间为“14 金贵债”
到期日(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及/或展期后之到期日)起两年,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失效。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本债券应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兑付,因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故实际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未能按时全额兑付“14 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已构
成实质违约。
裁定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并终止发行人重整程序,发行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4 金贵债”持有人
的权益将按照经郴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兑付(兑息)工作。
二《民事裁定书》,确认发行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4 金贵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诉状》及相关材
料,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
原告:曹永德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1)判决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 5,600 万元,其中本金 5,000
万元,利息 600 万元(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11 日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债权
申报日止)。
(2)判令被告按《重整计划》现金受偿原告 1,316,000 元,以金贵银业股
票受偿 4,073,400 股清偿原告债权。
(3)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息止,按
年利率 15.4%承担违约利息。
(4)依据借款协议,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200 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永德妹妹)个人账户转账,截至 2018 年 7 月 2 日,转账余额为 5,000 万元。曹
永德认为上述资金是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公司需归还转账金
额 5,000 万元及利息 600 万元(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11 日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合同及付款凭证,曹永德与曹叶玉之间的转账属于个人行为,公司账户未收过曹
永德的资金,也不存在委托曹永德提供的资金进行代付的情形。
“1、当事人:
原告:曹叶玉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1)判决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借款债权本息人民币 23,558,646 元,其中本金
人民币 21,3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258,646 元(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11 日暂
计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年利率按 16.2%计算)。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人民币 673,200 元和以被告所有的金贵银业股
票 1,727,180 股清偿原告债权。
(3)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息日止,
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21,300,000 元、年利率 15.4%计算由被告承担违约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平西妻子)个人账户转账,截至 2020 年 11 月,转账余额为 2,130 万元。曹叶
玉认为上述资金是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公司需归还转账金额
日债权申报日止),合计 2,385.6 万元。经核查,公司购买原材料均有相应的购
买合同及付款凭证,张平西与曹叶玉之间的转账属于个人行为,公司账户未收过
张平西的资金,也不存在委托张平西提供的资金进行代付的情形。
上述两起案件目前均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公司已将上述案件纳入了公司的重整计划的暂缓债权,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本次涉及两起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最终以法院裁定的结果为准。公司
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将持续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