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7-09 10: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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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所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权
益变动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
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做出的
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
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
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秘
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依法对其
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申报其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
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在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其首次卖出股
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
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
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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