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9 1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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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发展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徐一辉律师、魏中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
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
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
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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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万方城镇
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
人员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等内容。
展中心B座12A万方发展会议室,按通知的内容与要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
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
证,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8,282,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0,86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7,422,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80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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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9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议案1.00 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债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8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315%;反对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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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签名)
                                      (签名)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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