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61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8 日(星期
一)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3 人,代表股份数量 262,40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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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53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9,947,913 股),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股份数量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1 人,代表股
份数量 67,216,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99%。
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2,341,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9754%;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7,151,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040%;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96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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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2,330,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9712%;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0.02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7,140,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74%;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12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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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