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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
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进行了核
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为 57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9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东共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05,355,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42.36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股东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0,738,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5.6520%。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于当场公布,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42,208,50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46.4844%;3,939,660 股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
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2877%;159,778,560 股弃权,弃权
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52.2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066,90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0034%;3,939,660 股
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370%;35,302,560 股弃权,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85.459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二) 《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6,998,46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46.4447%;2,146,300 股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
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2946%;86,640,360 股弃权,弃权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52.2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882,46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985%;2,146,300 股
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5.1957%;35,280,360 股弃权,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85.4058%。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
司、徐雄应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中,关联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
司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徐雄未参会。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