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新材”
或“公司”)ESG 管理体系,规范 ESG 管理工作,推动公司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响
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股东(投资
者)、员工、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行业协会、非
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是鹿山新材的发展战略,是确保公司追求长期价值最大
化的基础。鹿山新材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行业特点、国家发展规划、ESG 主要趋
势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专注公司在 ESG 相关领域的实践提升,切实完善
ESG 相关行动和管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商业韧性,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价
值的融合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通过持续技术创新,改善人类生活,促进社会进步”
的发展理念,围绕核心技术加强产品研发与自主创新投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从而实现公司在功能新材料领域中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和
创新性领先的知名企业战略目标。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
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
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
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
关工作。
第十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
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
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 ESG 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战略性原则。公司 ESG 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追求
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
(二) 全面性原则。公司 ESG 管理应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全方位、全过
程,关注和影响公司全部的利益相关方。
(三) 系统性原则。公司 ESG 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密融合,
按照统一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四) 协同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协同利益相关方资源,将相关方意见引入
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 ESG
管理机制,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 ESG 治理机构由董事会和 ESG 工作小组组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治理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全公司的
ESG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 ESG 战略规划、计划;
(二)审议批准 ESG 治理架构及重要 ESG 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 ESG 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 ESG 治理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重大 ESG 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六)研究、制定企业可持续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 ESG 工作小组,作为公司 ESG 工作的执行层,由公司总
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
为相关成员。
ESG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识别与评估气候变化、ESG 相关风险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
(二) 制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三) 制定公司年度 ESG 工作计划,总结 ESG 体系运行及各事项阶段性目
标和 ESG 绩效完成情况;
(四) 推动落实公司 ESG 管理制度;
(五) 组织公司 ESG 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制定并汇总应对措施;
(六) 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传播公司可持续发展品牌;
(七) 收集汇总年度 ESG 披露信息,完成公司年度 ESG 报告编制工作,配
合信息披露责任;
(八) 组织 ESG 相关培训工作;
(九) 定期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 ESG 工作及发展趋势等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须指定 ESG 对接人,协助负责开展以下
工作:
(一) 执行公司 ESG 年度工作计划、可持续发展规划;
(二) 建立完善相关 ESG 专项管理制度、政策和目标;
(三) 执行 ESG 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
(四) 执行相关 ESG 各议题风险和机遇识别与评估工作,并执行应对措施;
(五) 执行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 ESG 需求;
(六) 负责本部门 ESG 信息收集整理、指标统计,报送至相对应的工作组;
(七) 配合开展公司 ESG 宣贯、培训工作;
(八) 协同编制公司 ESG 报告编制和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
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
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
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在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领域开发或者使用创新技术的,应当遵
循审慎和稳健原则,充分评估其潜在影响及可靠性。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
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
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
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
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
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
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
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
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
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
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
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
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
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员工构成情况,履行下列员工权益保障责任:
(一)建立员工聘用解雇、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管理制度及违
规处理措施;
(二)建立防范职业性危害的工作环境与配套安全措施;
(三)开展必要的员工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员工权益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
酬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
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
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
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
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
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
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
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现场监管,保
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
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
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
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
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
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排污
许可或登记并负责环境治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
露或者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
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
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或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
(四)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六)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
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
单位的,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者变化的,仅
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公司和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
救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
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
发展。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
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
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
规定披露。
第五十五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单独审议通过,自愿披
露 ESG 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说明
公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社会责任报告的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
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制度规定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五十七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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