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参考内外部薪酬调研水平,以
企业经营业绩为基础,按“责”“权”“利”对等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结合
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能力贡献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
考核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核定标准按月平均发放,由公
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不领取监事薪酬。在公司任职的监事,除
领取所在岗位的工作报酬外,不独立领取监事薪酬。
监事的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
当规模并结合公司年度绩效确定,其中,非独立董事的薪酬包括:岗位薪酬、津
贴补贴、绩效年薪等,岗位薪酬、津贴补贴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情况按
年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岗位薪酬、津贴补贴、绩效年薪等,岗位薪
酬、津贴补贴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情况按年发放。
第八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广
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对监事的年度考核以其所在公司岗位的考核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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