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联科技: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证券之星 2024-07-04 23: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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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规范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程序、管理、
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
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经营管
理规范。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制度与办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管理,公司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公司设
立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接待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
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立珍
  电话:0755-29355711
  传真:0755-29355711
  电子信箱:irm@ugreen.com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
的了解和经营理念的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公司将依照《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保
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的
相关权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
方案。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
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制等股
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事项的权利。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
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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