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0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7-04 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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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0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
对外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可实际
控制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将货
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等进行的、
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
为。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
股份增持或减持、参与及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
  (二)委托管理(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证券投资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等购买交易性金融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 适应性原则: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
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
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价值的原则;
  (三)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组合优化”的原则,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
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
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
  (四) 充分论证原则,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
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
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五) 集体决策原则;
  (六) 投后风险管理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
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
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
跟踪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
方向,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
供建议。
  第七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战略方向,寻找投
资重点和项目,审核投资管理制度,并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视
情况可成立项目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调查与研究,编制
投资可研报告及投资项目建议书,经公司批准后跟踪管理、实施
项目计划);对外投资管理和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
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投资部门: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草拟投资
管理制度;具体牵头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分析和评估;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
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资料等。
  第九条 财务部门:参与项目可行性分析,审核并下达投资
预算,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与效益评估;根据对被投资方
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及时对投资事项进行账务
处理;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
期限、收益等事项;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
大幅下跌等情形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计
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对外投资项目
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提供
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审计意见:
  (一)投资标的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投资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
  (三)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投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估计并制定应对策略;
  (五)其它。
  第十二条 证券部门:负责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事
宜。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权限划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如下: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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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
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十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交易仅达到第十四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十四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规定。
  交易达到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
市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
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
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交易虽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
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
八十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四条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已按照第十四条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第十五条 单项对外投资未达到第十四条所述标准,单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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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含)的重大投资项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报董事长审核决定;单项对外投资金额 500 万
元以下的一般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报总经理审核
决定。
  第十六条 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
行对外投资的,应当根据子公司的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由其内
部权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审核,再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
追加后总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
披露程序。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
  (一)初审、立项:项目建议人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
评估,编制投资概算,递交投资建议书,经投资部门初审,决定
是否立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尽职调查:初审通过后,投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相应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对合作方的资信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
估,必要时对合作方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
  (三)可行性研究:公司组建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
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预算,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指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以下同),必要时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
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
员签章;
  (四)草拟协议:草拟投资(合作)协议文本、章程,有关
部门评审后待批,邀法务风控部门或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提
供法律意见;
  (五)项目论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组织行业、技术、投
资或法律专家分析论证;
  (六)审批、决议:项目负责人逐级上报相应决策机构审批
或决议;
  (七)正式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八)实施:项目小组按计划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财务部门
进行资金规划与筹措;
  (九)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
行全过程的监督、审计和评价。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
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
议等定期/不定期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报备证
券部门。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投资评审与实施投资,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
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
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因决策
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四)投资项目执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因不能保障投资
安全和投资收益而导致损失;
  (五)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与执行不当,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六)对资金规划与筹措不当导致投资风险与原有业务财
务风险;
  (七)由于保密工作不当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披露内
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在经上述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后,
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应对投资行为的可行性及合理合法性进行
整体评估,履行规定的程序,对投资效益是否可行签署书面评审
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证券部门上报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慎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小组负
责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
凭据。
  第二十五条 投资部门应当明确各种与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
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
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可对新建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
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
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专业知
识;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
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推荐职务的工作;
  (五)符合《公司法》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
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国家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有相关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是: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及所在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
司价值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保值增值;
  (二)按所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依据公司决定,在所在公司董事会上表达公司对相关会议议
案的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不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
见;
  (三)认真阅读所在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
所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
向公司报告;
  (四)《公司法》、所在公司章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监事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
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
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
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部门负责保管以下资料,并建立详细的档
案记录:
  (一)投资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
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
  (二)被投资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股权结
构、资产评估报告、相关管理制度、验资报告、高管简历、有关
管理制度;
  (三)投资记录: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评审报告、合同协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议、合作记录、会审单、会议纪要、决议,董事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
  (四)新设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高管资料、营业
执照等;
  (五)为确保避开同业竞争而签署的与项目有关的《保密协
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
       第六章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正式立项前应提交投资项目建议书,
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目标;项目的市
场需求分析及产业政策、项目的投资(产品)方案,以及投资(生
产)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投资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实施方案等。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经过初审立项后,项目小组或负责人应
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向公司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
客观、真实,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恰
当,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
         第七章 对外投资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协议会审制度。合同协议
承办部门应当将法务部门起草的合同协议文本,交由合同协议关
键条款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会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并按公司
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审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
核销对外投资:
  (一)《公司章程》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满;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的;
  (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规定投资中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作出收回或核销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
外投资:
  (一)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转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的规定办理。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审
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
资料;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
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
估。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与权限按公司规定的权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接受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
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兰州民百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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