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等有关规定,就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5 号),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410,0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61,6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 49,094,587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545,413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 8 名,系首
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以及限售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对应限售股
数量 52,806,82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61.44%,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本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公司股本总额由 61,640,000 股增加至 85,945,419
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
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
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
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时所
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
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本公司拟减持
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票。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本公司拟减持
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票。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倍润投资有限公司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本公司拟减持
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票。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中,部分股东已变更公司/企业名称,因此有关
承诺中的公司/企业名称与现有工商变更信息中公司/企业名称存在不一致情形,
具体如下:宁波倍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鼎元宏投资有限公司)、舟
山赫峰正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市赫峰正富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日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莘
县日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赫廷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
赫廷科技有限公司)。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52,806,8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
为61.44%,限售期为36个月,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股份数量。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深圳市倍润投资有限公
司
深圳市鼎元宏投资有限
公司
深圳市嘉霖信业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市嘉信元德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丹麓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广州丹麓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市赫峰正富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日松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2,806,820 61.44 52,806,82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注2:深圳市鼎元宏投资有限公司已变更公司名称为宁波倍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赫
峰正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变更企业名称为舟山赫峰正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待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股东名称变更;
注3:马学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
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时所持公司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五、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52,806,82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倍轻松上述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平平 顿忠清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