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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科会字(2024)第 032 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信达”)受广东嘉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梦宇律师、严郢雪律师出席公司召
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
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嘉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通知公
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广
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廖
平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
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4,766,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37%。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计 2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7,230,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负责验证。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4 人,合计持有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997,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14%(注: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6,238,066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为 3,684,100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1,020,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59%;反对股数 10,892,2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06%;弃权股数
的 0.04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即持有“嘉元转债”的股东对于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信达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