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4 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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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债券代码:149971       债券简称:22 河钢 Y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5 日
  ?   本息兑付日:2024 年 7 月 8 日(因 2024 年 7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   债券摘牌日:2024 年 7 月 8 日(因 2024 年 7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   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7 月 8 日(因 2024 年 7 月 6 日非交易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因 2024 年 7 月 6 日非交易
期)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支付自 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
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司债券(第一期)
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
(即延长 2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
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
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
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
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为 簿 记 建 档 日 前 250 个 交 易 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
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
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
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
舍五入计算到 0.01%)。
  本期债券当期票面利率为 3.40%。
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
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
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
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
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
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
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
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普通股
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
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
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 号),发行人将本
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
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
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合提前赎回条件;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每年的 7 月 6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
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方案
本金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4 元,本息合计为 1,034.00 元(含税)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金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2 河钢 Y1”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
  在本次本息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本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期债券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联系人:梁柯英
   联系电话:0311-66770709   传真:0311-66778711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宋颐岚、寇志博、郭若昆、王君烁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电话:010-60837524 传真:010-6083350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负责人:张国平
   电话:0755-21899999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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