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
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
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4 日(星期
四)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4 日上午 9:15-9:25、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4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4 日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
股份 52,969,32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66%。其中: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52,969,3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266%。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458,72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5807%。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
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4 年 6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代表股份 9,510,604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9,510,6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45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 股)不计
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631,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631,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 股)不计
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631,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631,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在审议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
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熊茂垠
经办律师:宋晨曦 王萍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