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4 18: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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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七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天国富证券所
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天国富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用途。
   一、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天源环保”)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2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9 号),同意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本次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人民币 18,259,216.97 元(不含税金额)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98,174.08 万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43 号《武汉天源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10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天源转债”,债券代码
“123213”。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 发行主体: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 债券名称: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三) 债券代码:123213。
   (四)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五) 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 万
元,发行数量为 1,000.00 万张。
   (六)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即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9 年 7 月 27 日。
   (八) 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
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2.0%、第六年 2.5%。
   (九)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
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
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3 年 7 月 28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承担。
  (十)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8 月 3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2 月 5 日)起至可转换公
司债券到期日(2029 年 7 月 27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十一)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0.30 元/股,不低于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派送股票股利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
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
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
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十二)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若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
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 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Q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一股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
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
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精确到 0.01 元。
  (十四) 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
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含 130%)
       ;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
  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
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五) 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
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
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
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
分回售权。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
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
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十六)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七)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7 日,T-1 日)收市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0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3786元可转债
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
申购单位,即每股可配0.023786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420,405,8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0股后,可参
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420,405,8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9,999,772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
额的99.9977%。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售简称为“天源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
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
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天源环保”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
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
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
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
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
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网上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申购的,将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
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7月27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
  (2)网上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八) 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之“(十七)发行方式及
发行对象”之“1、发行方式”部分。
  (十九)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
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
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且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被托管、解散、
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8)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9)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次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
形。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二十)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
                                    金额
合计                             134,156.86   10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后,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经营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
金择机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不改
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
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十一)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二)到期还本付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
项。
    (二十三)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四)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账户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账号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 11155000000941620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8111501012401122616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8111501012801122617
孟州市冠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8111501013001122610
新乡嘉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8111501012301122611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8111501013001122618
   (二十五)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中天国富证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
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了受托管理协议。
   三、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调整前转股价格:10.30 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7.26 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4 年 7 月 5 日
   调整转股价格原因: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扣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415,086,0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1.699997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70,564,508.73 元;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999993 股,合计转增 166,034,140 股。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586,267,188 股。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天源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
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
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对“天源转债”转股价
格进行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天源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式如下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派送股票股利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
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
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
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 P1=(P0-D+A×k)/(1+n+k)=7.26 元/股
  其中:调整前转股价格 P0=10.30 元/股,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1679175
元/股(含税),n 为派送股票股利率或转增股本率 0.3951001,增发新股率或配
股率 k=0.00%,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A=0.00 元/股。
  因此,“天源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 7.2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将于 2024 年 7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二)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因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天源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未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中天国富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天国富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
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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