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份 875,814,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524%。除前述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进行确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