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4 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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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
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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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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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
时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
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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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为独立董事的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的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一
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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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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