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3 2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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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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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启
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构 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相悖,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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