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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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
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监督、评价,并通过改善建议,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
动。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为专职机构,为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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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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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
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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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提供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提供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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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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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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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须严肃对待内部审计工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和文件,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完成公司指定的各项审计工作。内部
审计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的;
(三)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 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北京启明
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