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7-03 22: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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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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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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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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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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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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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
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或
董事宣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达成的意见或建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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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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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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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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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
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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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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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规则的修改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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