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7-03 22: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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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委员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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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
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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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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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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