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7-03 22:08: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荣信教育文化
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
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
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中介机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会议
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
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
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荣信文化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