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3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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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公告编号:2024-4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
                        提示性公告
   上海阳光龙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41,996,15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渤海银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被司法强制执行,可能发生被动减持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情况。近日,上海阳光龙净的质权人渤海银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阳光龙净质押给渤海银行的公司部分股权,福州市台江区
人民法院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泰证
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华泰证券协助执行,要求华泰证券遵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减持规则以市价卖出该
部分股票,目前该部分股票 15,380,051 股由不可售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状态,
红利一并释放。华泰证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协助执行,本次减持
股票不超过 13,965,58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减持区间为 2024 年 7 月 8 日
至 2024 年 10 月 5 日。
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
生影响。
   近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阳光龙净的《告知
函》,获悉公司股东上海阳光龙净的股份变动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状态
上 海 阳 光 持 股 5% 以                              冻结: 41,996,158 股
龙净      上股东              41,996,158     9.02% 质押: 41,995,400 股
   上海阳光龙净所持相关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被质押;截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再冻结。上海阳光龙净所持公司股份均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之前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同时完成信息披露。本次股份变动未违反《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变动原因
   因渤海银行与上海阳光龙净等主体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质权人渤海银
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向华泰证券发
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华泰证券将被执行人上海阳光龙净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而将导致上海阳光龙净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二)股份拟变动情况
其中:
   (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4,655,19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并于 2024 年 7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5 日实施;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9,310,391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并于 2024 年 7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5 日实施;
   在减持计划期间内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
前述减持数量亦进行相应调整。
   (3)股份变动期间:2024 年 7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4)股份变动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5)股份变动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本次被动减持主体上海阳光龙净不存在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
定的情形。
  (三)本次股份变动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上海阳光龙净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
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本次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
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
  (二)上海阳光龙净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
次股份变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在上海阳光龙净股份变动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关注上述事项进
展,并督促上海阳光龙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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