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3 21: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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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4 临-04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2024年7月3日上午10:00在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
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日前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
事11名,现场出席4名,董事王玉民、陈国军、孟宪营及独立董事谢
宏、梁俊娇、胡晓珂、胡传雨进行了通讯表决。董事长闫云胜先生主
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杨志刚先生、李凤锦先生、张英卓先生不再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杨志刚先生、李凤锦先生、张英卓先生也不
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公司对杨志刚先生、李凤锦先生、张英卓
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总经理谢国强先生提名,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徐忠先生、陈桂斌先生、曹建礼先
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简历附后),任期至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关于申请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为业务发展提
供良好的资金保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的永续中期票
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申请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
公告》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三、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4年7月22日在公司金牛大酒店以现场和网络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徐忠,男,196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
程师,曾任邢台矿业集团工程公司副总工程师、冀中能源邢矿集团工
程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羊东矿党委书记、冀
中能源峰峰集团梧桐庄矿党委书记、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常委、工会主席、职工董事、党校校长、冀中能源股份公司党委
常委、纪委书记等。截止决议公告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零;
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
高管的情形之一;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陈桂斌,男,1973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统计师,
曾任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济师、煤炭运销分公司经理、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汕头宏硕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内蒙古新兴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北
冀中邯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经理等。截止决议公告日,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管的情形之一;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曹建礼,男,1981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
师,曾任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一掘进、综掘区区长、峰峰集团有
限公司羊东矿副总工程师、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副矿长、峰峰集
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队长、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拜城县峰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拜城县新
峰贸易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截止决议公告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量为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
不适合担任高管的情形之一;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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